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网上挂号预约挂号

预约规则

可预约班次更新时间每日16:00更新

1、可预约班次更新时间:每日16:00左右更新

2、预约周期:1-8天内

3、取消时限:提前一天16:00前

4、凭患者本人身份证和预约成功短信到门诊一楼挂号室第7窗口取号就诊,其医院规定排队进行相关检查。

服务时间

门诊就诊时间:

早上8:00——中午11:30,

下午13:00—晚上16:30

办理入、出院时间:

门诊病人白天8:00-16:30可办理住院手续,急诊病人全天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手续白天8:00-16:30办理

住院查房时间、探视时间:

住院医生早、晚各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主任以上级别每周各查房一到两次。24小时可探视。

门诊各服务窗口限时服务承诺制

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遵循"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患者等待时间,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制定此承诺。全部限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挂号、收款、取药窗口排队时间。

2.急诊接诊时间,危重病人立即接诊。

3.门诊候诊时间。

4.放射科:

(1)一般检查。

(2)特殊检查。

5.检验科:

(1)一般检查。

(2)特殊检查。

6.病理科:

(1)冰冻切片。

(2)常规活体组织检查。

(3)大体标本(含免疫组化)。

7.凡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相关科室给予扣分处理。

住院病志费用核查制度

为了确保病人的住院费用准确无误,财务科建立了住院病志费用核查制度如下:

1.住院会计人员在电脑中收到病人的出院信息提示和接到出院通知单的情况下,对病人费用进行全面整理对账后应及时到病房核对病志,以免病志转走,造成工作疏漏。

2.会计人员应认真核对医嘱、病志中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病人住院费用清单,确保三单费用相符。

3.会计人员发现病志中有检查检验报告单,但没有收费用记录时,首先告知住院会计室负责人复核,经审查

该费用确实是在我单位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将该信息反馈给病房主任或护士长,并提醒主治医生下医嘱后督促辅助诊断科室执行医嘱,以免造成漏费现象。

4.会计人员发现有收费记录,但没有检查检验报告单时,首先告知住院会计室负责人复核,经查明原因后将该信息反馈给病房主任或护士长,并视具体情况,补报告单或删除医嘱,以免造成错收、多收费现象,住院病志中没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5.会计人员在核对病人费用清单时,应认真核对病人住院床费、诊查费、护理费,严格按实际费用收取,如果发现多收或少收现象,应通知病房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及时更改,以免造成患者损失。

6.会计室应建立备查簿,会计人员核对病志时发现以上问题,应及时、详细登记记录,以备查询。

对老年人、急危重患者服务优先措施

1、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对需要救助的患者给予最大限度的援助,对65岁以上老年人、急危重患者实行“五优先”措施,即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交费、优先取药。

2、就诊时,现役出示现役证件、老年人出示老年证或身份证在挂号室优先挂号后,到就诊科室优先就诊。

3、老年人需要帮扶时由导诊服务中心提供轮椅或平车,并陪送至诊疗过程结束。

4、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就诊,由“急救绿色通道”直接进入急诊科,暂免挂号手续,优先进行诊治和抢救。

5、对老年人交费、取药、办理有关入、出院手续时,提供优先服务,减少等候时间。

6、老年人来院就医需要其他救助时,可直接向导诊台咨询,必要时向门诊部报告,请示院领导予以解决。

复检须知

1、慢性病复检患者范围?复检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此次复检是指、、和年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至今的患者。

携带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③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等。

2、年慢性病复检病种有哪些?

答:复检病种共15种:1.高血压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糖尿病合并症;5.肝硬化失代偿期;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9.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1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14.血友病;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3、什么时间开始复检?医院有哪些?

答:复检时间:6月4日-6月19日(周六、日不休息)

医院:

(1)医院(道里区地段街号,-)

(2)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号,-)

(3)医院(限精神分裂症患者)(道外区宏伟路号,-)

4、7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和瘫痪卧床的往诊申报患者如何进行复检?

答:70周岁(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和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亲属携带复检资料和患者本人户口本原件到医院进行复检。

5、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怎样参加复检?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6、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和血液(腹膜)透析的患者进行复检吗?

答: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和血液(腹膜)透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参加复检。

7、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医院进行复检?

答: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的患者到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中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医院进行复检。

8、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的患者怎样参加复检?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医院进行复检。

9、不同年份申请了不同的慢性病补贴病种,怎样复检?

答: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又在其它年份申报增加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年。

10、如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患者可以参加复检吗?

答:可以。经复检合格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11、不参加复检,还会继续享受待遇吗?

答: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12、如何查询复检结果?

答:年7月1日后,可以通过医院、咨询热线、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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